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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位學者暢談民法典:民法典正在向我們走來 與你的生活息息相關

時間:2020-05-28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敖婷婷

王利明 孫憲忠 張新寶 趙旭東 劉凱湘 王軼 高圣平 程嘯 薛軍 尹飛十位學者暢談民法典

民法典正在向我們走來 與你的生活息息相關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期間,民法典(草案)將提請會議審議,表決通過后,它將成為新中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目前最長的、擁有法律條文最多的法律,集各種規(guī)則之大成,中國民法制度也將迎來民法典時代。民法典(草案)通過后,過去一些民事單行法律,如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等等,這些法律都將被廢止,經過修訂編入這一部法典里。它的很多條款是教你在民事生活中,如何去處理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處理與家庭之間的相互關系。它有大量的行為規(guī)范,教你該做什么。

  民法典被稱為一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它將怎樣影響我們的生活?本報特別邀請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孫憲忠教授,《中國法學》總編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新寶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趙旭東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凱湘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教授,中國農業(yè)農村法治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高圣平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程嘯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教授,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尹飛教授,共同暢談民法典,敬請讀者關注!

  □ 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教授)

  “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秉h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實現“住有所居”,并不是說人人都要擁有住房所有權,而是能有房屋用于居住并且能長期所用。民法典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居住權益,實際上是為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撐,它有助于緩解住房緊張的局面,維護社會穩(wěn)定。“住有所居”是重要的民生事項,安居才能樂業(yè),因此,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居住權益,有利于充分保障民生,實現廣大人民群眾對美好幸福生活的期待。

  民法典物權編專門設立居住權制度,為物權性的居住提供法律保障。所謂居住權,是指以居住為目的,對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主要是為了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等生活需要而設立,解決特定的家庭成員和家庭服務人員之間的居住困難問題。在夫妻離婚后,如果一方無房可住,且經濟困難,另一方則有幫扶的義務,為其提供居住權。家庭成員和親屬間因為分家析產、共同生活等原因,甚至在長期為家庭提供服務或在一起生活的非家庭成員之間,也可以依法設定居住權。在老齡社會,居住權也為“以房養(yǎng)老”提供了制度支撐。依據這一制度,老年人可以與相關金融機構達成設定居住權并以房養(yǎng)老的協議,由老年人將其房屋所有權在協議生效后移轉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在該房屋上為老年人設定永久居住權,由金融機構根據房屋的價值向老年人進行定期的金錢給付,從而確保其生活質量不下降。

  民法典合同編進一步完善了租賃合同制度,充分保護房屋承租人的權益,為債權性的居住提供了法律保障。民法典合同編為實現人民群眾居住的需求,注重維持租賃合同的穩(wěn)定性,而租賃合同的穩(wěn)定性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居住的需求。租賃關系不穩(wěn)定,將對人們的正常生活產生重大影響。

  □ 孫憲忠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幾天來總有一些人大代表朋友問我,我國之前已有多部民事法律,為什么還要編篡民法典?事實上,這個問題也是我經常碰到的提問。我經常簡要地回答,民法的具體規(guī)范和制度數量龐大,但是這些規(guī)范和制度不能像一麻袋土豆一樣隨意地堆放在一起。我的這個說法,來源于歐洲法學中的著述。歐洲大陸從18世紀開始,一些國家比如法國編纂民法典,取得了國家治理以及經濟發(fā)展的成功,其他國家紛紛效仿,結果歐洲大陸國家都編纂了民法典,因此形成了世界著名的大陸法系,法學上也稱為民法法系,由此可見民法典對這一階段歐洲法制文明的鑄造作用。這種每一個國家都在編纂民法典的盛事,法制史上稱之為“民法法典化運動”。

  據統計現在世界上共有民法典150多部。后世總結民法法典化運動經驗有兩條特別值得我們參考:一是法典的“體系化效應”,二是法典的形式理性。所謂體系化效應,指的是把龐大的民法規(guī)范和制度按照一定的邏輯整合為一個和諧統一整體的時候,國家不但實現了基本法制的統一,消除了習慣法情況下法官的裁判因時而異、因地而異甚至因人而異,造成的不公平的問題,從而保證法官裁判尺度的統一;同時人們因此也能夠清晰地看到法律規(guī)范之間、制度之間的漏洞、矛盾和重復等缺陷,從而彌補這樣的缺陷;進而,這種體系化的立法很容易學習和適用,為民眾以自己的行為貫徹法律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所謂民法典的形式理性,指的是民法法典把法律上的規(guī)范依據法典的形式明明白白地寫下來,從而在社會上形成了必須依法辦事的基本遵循。體系化的法律條文是冷冰冰的,但是這個冷冰冰的體系卻體現了立法指導思想上的理性。這些歷史的經驗,在這一次我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發(fā)揮了借鑒作用。

  □ 張新寶 (《中國法學》總編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由于過去較長時間民事法律以單行法的形式制定頒布,關于民法典分則的內容與體系沒有成為一個特別引人注目的問題。但是,十多年前制定侵權責任法,似乎就為侵權責任在未來的民法典中單獨成為分則一編埋下了伏筆。

  2017年民法總則頒布后起草分則各編,在分則各編設置和體系上更多討論的是人格權問題,侵權責任作為獨立一編進入民法典似乎沒有遇到太多的不同意見。盡管如此,這樣的分則立法體例還是具有重要的創(chuàng)新意義。

  2009年頒布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是一部尚“年輕”的法律,因此將其納入民法典作為分則的一編,修改的難度和幅度相對小一些。較重要的修改包括:(1)貫徹生態(tài)文明理念和民法典“綠色”基本原則,建立與完善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侵權責任制度;(2)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明確的行為規(guī)范,揭示侵權責任的公平正義基礎;(3)吸收司法實踐和法學研究成果,完善若干具體制度和規(guī)范;(4)適應信息社會的要求,強化網絡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

  在這些修改中,有兩個條文是比較引人注目的:一是對侵權責任法第24條的修改,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情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修改為“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由雙方分擔損失”,以強調依法擔承責任和分擔損失,避免無原則的“和稀泥”。二是全面修改“高空拋(墜)物”規(guī)定,使得責任的承擔和損失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同時為民事主體提出了禁止高空拋物的行為規(guī)范要求,對有關國家機關提出了查明事實的要求。

  所有這些修改,反映了社情民意??梢哉J為,侵權責任編是在全面依法治國大背景下的侵權責任法升級版,更加符合公平正義的理念,強化對權利和合法權益的救濟,更強調過錯對責任構成、責任承擔和責任免除及減輕的意義,以實現對人們正當行為自由的保護。

  □ 趙旭東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民法典的編纂和頒布是幾代中國人的夙愿,是中國法治建設和民商事立法的偉大成就。首先,民法典是宣言書,它宣示了中國完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社會主義法治的遠大理想和憧憬,宣示了中國對民事法律體系化和科學化的理性追求和決心,也宣示了中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價值取向和制度框架。

  民法典也是里程碑,它是中國法治建設和社會進步的重大成果,是民事法律制度走向完備化和科學化的顯著標志。從民法典開始,中國法治,特別是民事法治從此邁入了新的階段,開啟了新的時期,或者說進入了民法典時代。

  民法典更是中國民商事法律制度整體性和系統性的發(fā)展、突破和創(chuàng)新,民法典的編纂既有民事法律制度的創(chuàng)新,也有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更有立法理念的突破和發(fā)展。

  同時,民法典也對整個中國民商立法的體系和布局做了科學的統籌和安排,明確了我國民商合一的基本立法體例,并科學確定了我國民商立法的合理分工。一方面,民法總則所確定的一些基本原則制度和各分編的一些具體交易規(guī)則也適用于商事活動,另一方面,民法典對商事關系的一般法律原則和基本制度以及商事活動的一些特殊規(guī)則未作具體規(guī)定,給民法典后未來的商事立法留出了充分的機會和空間,從而為我國民商事法律體系的最終形成和完善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 劉凱湘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我國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及其規(guī)定的制度內容,至少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重大意義:第一,完善了民法典的體系結構,使得民法典的邏輯體系更為周延與嚴謹。傳統經典的大陸法系民法典普遍存在重財產關系的調整而輕人身關系特別是人格權關系的調整,人格權的規(guī)則供給十分匱乏,而民法典專門就人格權關系單獨編纂人格權編,使得大陸法系的民法典有了一種新的民法典體系結構,這可以看作是我國民法典對世界民事立法和民法法典化進程的杰出貢獻。

  第二,順應了目前世界范圍內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的歷史趨勢,體現了執(zhí)政黨和政府對人民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的日益關切,這是一種和諧的立法局面下理想的立法成果。

  第三,民法典獨立成編的人格權制度不僅僅為具體的民事活動中如何尊重他人的人格權提供了更為周全的行為規(guī)則,為法院審理涉及人格權的糾紛案件提供了更為詳細的裁判規(guī)則,而且是我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工具,它更為科學地反映了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關系,更為嚴謹地界定了國家干預與意思自治之間的界限,更為明確地表達了執(zhí)政為民的政權價值觀,這無疑是為社會進步與民族復興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四,民法典中的人格權編既列舉出了成熟的、典型的人格權法定權利,包括生命權、身體權等,還規(guī)定了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這就使得民法典人格權編保持了權益范圍的開放性,隨時為尚未取得法定權利名稱的人格權益提供妥帖的救濟與保護,使得我國的民法典人格權編具有既體系得當、邏輯自洽又收放自如、兼容并包的特點。

  □ 王軼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就信息文明時代大數據背景下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民法典總則編強調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民法典人格權編將這一規(guī)則進一步具體化。

  民法典合同編對當事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合同以及這些合同的履行設置了專門的法律規(guī)則。關于合同的訂立,明確認可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fā)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關于合同的履行,則明確認可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就是提供服務的時間;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則對網絡侵權作出了更為周全的規(guī)定,強調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侵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權利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fā)出通知的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 高圣平 (中國農業(yè)農村法治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要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并制定了一系列試點政策。這些改革政策經由部分地區(qū)的試點,已經取得了相應的成果,并在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修訂中予以反映。作為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民法典也應回應新一輪土地制度改革成果。在總結有關改革試點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前述兩法修改的審議情況、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基層調研情況,民法典對物權法的用益物權制度、擔保物權制度作了相應修改。

  民法典重構了農村土地權利體系,體現了“三權分置”改革的基本精神。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是從集體土地所有權派生出的一種用益物權。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農業(yè)現代化,民法典確認承包農戶可以從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為其他經營主體流轉土地經營權,由此形成了“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權利結構。以此為基礎,民法典調整了承包地流轉的規(guī)則體系,區(qū)分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互換與出租(轉包)、入股之間的法律效果,并分別設定了不同的交易規(guī)則;民法典將物權法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修改為土地經營權的一種形態(tài),既純化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身份屬性,維系了承包地的保障功能,又堅持了土地經營權的制度功能,為下一步土地經營權規(guī)則的統合提供了前提。

  民法典刪除了禁止耕地抵押的規(guī)定,為農地金融的發(fā)展留足了空間。如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采取了登記對抗主義,當事人之間的擔保合同生效,抵押權即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的實現主要不采取變價的方式,而采取收益實行的方式,通過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收益清償債務,堅守了“無論承包地如何流轉,都不能使農民失去承包地”的政策底線。

  民法典明確了土地經營權的權利內容,促進了適度規(guī)模經營的發(fā)展。

  □ 程嘯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現代社會的個人信息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僅關涉到每一個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財產安全等切身權益,也與網絡信息科技、數字經濟的健康發(fā)展以及國家信息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息息相關。我國民法典草案人格權編專設“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章,對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內容及其行使等重大基本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民法典草案規(guī)定個人信息保護具有以下三方面的重要意義。

  首先,明確了自然人對其個人信息的權益屬于民事權益,屬于私權益。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非國家機關(如企事業(yè)單位)處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也無論處理的目的是行政管理、公共服務還是營利,處理者與自然人之間都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它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自然人對其個人信息享有的屬于民事權益,而非公法上的權利。

  其次,明確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屬于人格權益。雖然因為存在爭議,民法典草案沒有明確規(guī)定個人信息權的概念,但其明確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在性質上屬于人格權益,而非財產權益。我國民法典草案人格權編不僅調整人格權的享有與保護關系,也調整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所謂其他人格權益既包括其他人格權也包括其他人格利益。故此,民法典草案明確了自然人對其個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權益屬于人格權益。

  最后,民法典草案人格權編將隱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合并規(guī)定在一起,同時還明確了個人信息中私密信息適用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這表明了我國法律明確區(qū)分了隱私權與個人信息,它們不是互相取代的關系,而是既有區(qū)別又密切聯系的兩種制度。如此一來,就更好地實現了保護自然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目的,貫徹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

  □ 薛軍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通過民法典編纂,推進中國民事立法的科學化與體系化。中國現有民事立法產生于不同歷史時期,貫徹了不同的社會、經濟政策導向,彼此之間多有沖突而不能融洽無間,這給司法適用造成了不小的困境。這些相互沖突的法律需要彼此協調,形成一個邏輯嚴密,價值自洽的法律體系,才能便于司法適用,有效規(guī)范社會生活。民事領域的法律規(guī)則,彼此勾連,牽一發(fā)而動全身,必須秉持科學精神,從整體的角度,設定合理的體系架構,明確各項制度的功能定位,使之相輔相成,才能做到規(guī)范有序。

  通過民法典編纂,在中國的民法領域,建立健康合理的法源體系。一部相對完備的民法典,不僅能夠為法官提供具體、明確的裁判依據,對普通民眾而言,一部具體和明確的民法典的存在,將使得其預測行為的法律上的后果,變得更加容易。從長遠來看,這也有利于減少交易成本,避免當事人通過訴訟來獲取不當利益的機會主義行為。

  通過民法典編纂,為中國民事領域的立法者、法官和法學家建立一個共同的實踐性的話語交流平臺,并且以此為基礎,形成真正的法律人共同體。立法者、法官與法學家是建構法律體制的三股不同的力量,他們彼此之間既分工又配合,形成良性互動的關系。立法者提供基本的法律規(guī)范,司法者將規(guī)范適用于具體的社會生活事實,法學家則解釋法律規(guī)范,整理判例,形成學說體系,一方面以學術研究引導立法和司法,另外一方面通過法學教育,將法學思想和方法,傳承下去,為社會培養(yǎng)一代又一代的立法者、法官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看護法治的發(fā)展。民法典將成為中國法學學術體系生成的平臺,也將引導中國法律人參與世界法治文明的對話,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 尹飛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被明確為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1993年經濟合同法進行了重大修改。該法經濟合同的管理一章刪去了業(yè)務管理部門的合同管理權限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這些調整,與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是分不開的。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1999年合同法不再專章規(guī)定合同管理,僅存的第127條完全排除了政府對合同行為本身的監(jiān)督或者說干預的權力,將相關主管部門的權力明確為對利用合同的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民法典(草案)第534條基本沿用合同法第127條既有規(guī)定,只是在相關主管機關的表述上結合機構改革略作調整,并結合全面依法治國的新成就刪去了既有“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表述。

  基于民法典市場經濟基本法的地位,第534條實際上劃定了合同自由與國家干預的楚河漢界。依據本條,政府對于合同的干預必須以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特別規(guī)定為依據。一方面,市場主體的逐利性決定了其不可避免地會采取一些違法手段,這就要求政府出手,依法及時糾正制裁處理相關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而對此類行為違法性的判斷,其標準來源于本條“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高度概括。鑒于民法典的基礎性地位,相關特別法在設計具體規(guī)范時,應當遵循民法典的這一實質判斷標準。另一方面,本條只是一項引致性規(guī)范。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依法行政、權力法定、處罰法定等原則已被納入我國法律并深入人心,行使公權力必須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對于各類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無論是具體行為類型、構成要件,還是監(jiān)督、處理的方式、程序、救濟途徑等,都要依據具體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范來進行。在沒有對具體違法行為規(guī)范的情況下,不得徑行依據本條作出監(jiān)督或者處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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