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09 來源: 責任編輯: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學者:
大家好!真的是很榮幸來這邊作一個報告。我的題目是《證券交易中內線交易里面的重大消息重大性標準的探討和比較》。兩岸有很多問題,包括法律,有很多值得我們作比較的地方。我個人的資料是在PPT檔第2頁這里,我在經濟部擔任修正委員,當獨立董事、仲裁法、民法物權編的修正委員、上市柜公司審議委員等等,我的很多看法是我認為理論離不開實務,在臺灣,有很多證券交易問題,真的非常復雜、也非常有趣。今天的報告里面最簡單的,因為大多數國家,這幾年內線交易中通常對重大消息還是做一些概念性的規(guī)定,給司法機關彈性的空間。
在臺灣有兩個,一個是罪刑法定原則,另外是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在這種情況下,除了證券交易法規(guī)定以外,我們還要受主管機構訂定重大消息之范圍極其公開方式。很細膩的東西,包括我們剛才講的重大消息的規(guī)劃、公開的方式等等,這個都是主管機關定的方法。
一般講到重大影響,到底怎么樣重大影響?這非常抽象。因為非常抽象,所以就有一些所謂的灰色地帶。中國大陸這邊也是一樣,因為原來也是實施計劃經濟,后面有很多金融和很多領域,剛剛開始的時候可能也不是太強,在這個地方有一些潛在的風險和問題。我們在臺灣叫內線交易,在大陸叫內幕交易,事實上兩個定義應該是一樣的,這個部分真的是難發(fā)掘,因為非常重要,所以理論和實務就有很多人喜歡研究。在臺灣通通常談到內線交易就有兩個部分,第一誰是內部人,在這種狀況下,這個部分我們需要禁止買賣。
因為證券交易法把重大影響股東權益的部分,或者影響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原則上有這樣的規(guī)定,規(guī)定的非常細膩。詳細的部分各位可以參考里面705頁到716頁,這里面有很詳細的報告。
怎么來判斷重大性?只要談到重大性,就是重大影響股票的價格,還有對正當投資人的投資決定,這樣的規(guī)定一定要有具體的管理辦法,具體的管理辦法我們這邊還有18款的規(guī)定,在18款的規(guī)定里面有的時候也會還有其他的,不只是這個而已,這部分另外碰到的問題,就另外個案再來判斷。
臺灣有關于重大性的這種問題,抽象的規(guī)定,主管機構再用管理辦法,這時候看起來很有彈性,當然也有人認為,你既然很有彈性,就會欠缺明確性。這里面我認為一方面我們有很多判定的法則,另外一方面是不是可以把這些規(guī)定或者重大性的概念具體化,或者再做一個類型化。其實我們昨天的報告里面有談到,法律有不一樣,立法就有不一樣,這部分是牽涉到法律文化的一些問題。臺灣在認定的時候其實有來個案子非常有代表性,臺開公司,因為體制不佳,董事長想說我們現在要從銀行那里拿到很到貸款,另外他有經營不佳的問題,有債權要賣掉。他想一方面我要保持臺開的股票,另外一方面想趁著這個機會看看有沒有人要買股票?這時候趙建銘(音)接手。從以前問題發(fā)生到現在,到現在判決還沒有確定。所以法院實務上碰到這種案子,要看很多證據,因為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判刑,在這個狀況下律師的角色介入就有很多空間,因為股票買賣有很多經濟因素在里面,有一些行為是經濟行為,因為這種判斷不一定是內線消息。我想最高法院有很多規(guī)定,甚至于他后來會談到,你今天講到這些焦急到底時間點、明確性在哪里,這一個問題會引起很多討論,那就修法把法律的漏洞彌補掉,法律修改有很多法律的判決又變成不能用,所以對于律師來講有很多的機會,當然也有很大的挑戰(zhàn)。
另外一方面,你今天處分不良債權,或者今天的消息要聯(lián)貸,這家公司可以收到十幾家銀行貸款給你,甚至是重大消息,這樣真能影響股價嗎?如果判斷錯怎么辦?這是一種商業(yè)判斷,那是很值得討論的,這是在臺灣非常有名的一個案子。
另外一個案子是機殼代工大廠綠點公司,董事會要跟捷普集團合并,董事長自己有一家公司,在宣布之前開始加碼一直加碼,臺灣創(chuàng)投之父有很多的經驗判斷,因為他要做創(chuàng)投,所以他有很多的投資判斷、投資技巧。但是很抱歉,因為那時候有一個所謂的,你要并購要先有意向書,那這個意向書出來,到底重大性時點在哪一個地方?意向書算不算?但是意向書到最后還有更多細膩的東西。因為時間的關系,各位可以參考資料,這里面我剛才已經講到了,因為它整個內線交易的時點,是這么長的判斷,那在這么長的判斷里面,可不可以用這個意向書,所以我說企業(yè)并購是一個消息鏈,這里面很廣,在很廣的過程里面?zhèn)€案和流程都不同,這樣的狀況對這個案子的判斷到底你算不算內線消息,非常值得研究,這個案子已經定案,事實上沒辦法翻案了。
我剛才講的牽涉到商業(yè)運作,商業(yè)運作有一些流程和信息,這樣的一些特性如果今天就這樣,到底它的明確時點在哪一個地方,如果你沒有好好考慮,有的時候會影響到很多。我們剛才談到大陸這邊也有一些證券法六七條,后來我還舉了一些內幕消息,還有因為這個標準之后投資人到底怎么思考。有很多東西事實上是經濟問題,不一定是投資理財的問題,不一定是內線消息,這部分非常值得探討。大陸這邊有國美集團案,2012年還定了一個關于辦理內部交易、泄露內部信息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方面有規(guī)定,一方面有更細膩的解釋。后面還有一些資料,各位詳細參考書面。兩岸比較的時候就會想到這部分到底是怎么回事,臺灣從美國學過來一些,后面的規(guī)定會非常像,談到最后就變成重大性時點在哪里,還是你到底可以在哪個地方不能做什么,所以我這邊兩岸的結論,我后來舉了美國的兩個案例。你這邊在碰到問題的時候看看美國的案例,如果有時候事件性質是推測性,就會影響判斷,我想這個給各位參考一下。
最后我再把結論稍微提一下,事實上兩岸有的時候有一些內線消息的案子,有的時候媒體預測,有的時候還有很多報紙的報道,都會影響到法官在做判決的時候所謂未審先判的氣氛,政策上,我覺得不太可能,時間關系我想我就報告到這里,詳細可參閱我的書面文章內容。謝謝大家!